8 月 18 日,瓦房店市发展和改革局、瓦房店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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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通过对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运价结构和价格水平,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结合瓦房店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瓦房店市出租汽车运价。现将瓦房店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白天由 6 元 /2.5 公里调整为 7 元 /2.5 公里。夜间 21 点至早 5 点由原 8 元 /2.5 公里调整为 9 元 /2.5 公里。续程公里租价为起步价后每 500 米加收 1 元,不足 500 米按 500 米计收。
二、增加返程空驶费
营运里程超过 15 公里以上部分,加收公里租价 50% 的返程空驶费。
三、低速行驶费按原标准执行
时速低于 12 公里 3 分钟后,每 3 分钟加收 1 元,不足 3 分钟不计费。
四、建立相关价格联动机制
①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出租汽车油价联动机制(即燃油附加费),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大价发〔2014〕34 号)执行,并随大连市出租汽车油价机制政策调整而调整。
②建立法定假日附加费联动机制
法定假日附加费按照大连市相关规定执行。
③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联动机制
根据城市发展及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改革等因素变化需要,在符合既定程序启动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程序的同时,进行成本监审,可根据运营成本涨幅情况,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后恢复并参照大连市运价标准及政策执行,以保持地区价格平衡和市场稳定。
五、运价调整后应保持一定期间的稳定性
出租汽车行业属城市公用事业组成部分,是居民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其价格制定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全面性及稳定性等都会对城市生活、生产造成一定影响。运价调整后应保持 3 年以上稳定期,其间运价保持不变。
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运价调整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运价标准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及运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本通知下发之日至 8 月 31 日,出租车经营者可到规定地点调整计程计价设备,其间以计程计价设备实际显示金额收取费用,9 月 1 日零时整,统一按新运价标准执行。
未尽事宜,由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分别依职权进行解释。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